福州景宏家具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年产板式家具4万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2022-8-20 09:08| 发布者: 新时代环保| 查看: 320| 评论: 0

摘要: 2022年8月19日,福州景宏家具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在福州召开“年产板式家具4万套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会,参加验收会议的有福州景宏家具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福建汇顺检测集团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及特邀的2位专家共5 ...

         2022819日,福州景宏家具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在福州召开年产板式家具4万套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会,参加验收会议的有福州景宏家具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福建汇顺检测集团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及特邀的2位专家共5人,会议成立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组(验收组名单附后)。与会代表和专家现场检查了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方关于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汇报和验收调查单位对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介绍。经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福州景宏家具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年产板式家具4万套项目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起步镇工业区内3号、4号厂房租赁福州兰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租赁面积为9139m2项目实际劳动定员60,员工均住厂两班制,每班6小时工作制,实际年工作300,本项目环评设计生产规模为实际年产板式家具4万套,实际生产规模为实际年产板式家具4万套。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福州景宏家具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201854日委托北京文华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福州景宏家具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年产板式家具4万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18626通过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原罗源县环生态环境局审批(罗环保评[2018]13

         ()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投资额200万元,环保投资28万元

         ()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福州景宏家具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年产板式家具4万套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等。目前主体工程、辅助设施、环保设施等均正常运行,具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条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环评、批复及现场勘查,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的规定对照情况详见1

1  项目变动情况分析表

类别

序号

重大变动清单

本项目是否涉及重大变动

性质

1

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不涉及重大变动

规模

2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不涉及重大变动

3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不涉及重大变动

4

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 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不涉及重大变动

地点

5

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不涉及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6

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不涉及重大变动

7

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不涉及重大变动

环境保护措施

8

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 6 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

不涉及重大变动

9

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不涉及重大变动

10

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的。

不涉及重大变动

11

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不涉及重大变动

12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不涉及重大变动

13

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不涉及重大变动

根据表3.6-1情况,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均不符合其中任一条情况,故本项目不涉及重大变

          三、环保措施建设情况

废水:本项目所在地目前管网尚未建设完成,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的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附近农户运走进行堆肥使用待远期管网建设完成后,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起步镇污水处理站进行统一处理

废气: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封边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对于无组织排放的粉尘,采取在车间内安装换气扇的措施,加强车间的通风排气

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并设置减振基础、安装消声装置等隔音降噪措施,减轻了设备噪声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

固体废物项目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经由厂区内设置的收集装置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木屑、边角料、废弃包装材料及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收集后,交由相关物资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利用活性炭经收集后在危废暂存间暂存,交由邵武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清运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监测结果

1、生活污水:根据废水监测结果,化粪池出口pH浓度范围为6.6~6.9,悬浮物浓度范围为50~62mg/LCODcr浓度范围为98~121mg/LBOD5浓度范围为38.5~50.9mg/L,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作标准。

2废气根据废气组织监测结果布袋除尘器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未检出,排放速率为0.209~0.221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限值;封边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范围为0.40~0.48mg/m3,排放速率为0.003~0.004kg/h,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根据废气组织监测结果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278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84mg/m3,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中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8mg/m3,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中监控点浓度限值。

3、噪声:本项目夜间不生产,根据验收监测结果,监测期间昼间厂界噪声范围为62~64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3类标准。

         五、验收结论

         经现场检查、审阅有关资料和认真讨论后,验收组认为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较好的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各项环保措施基本按照要求进行了落实。该建设项目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九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项目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项目工程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后续意见

         1项目应继续完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项目应加强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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