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5日,福州市长乐区松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州召开“年增产乳化沥青900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会,参加验收会议的有福州市长乐区松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汇顺检测集团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及特邀的2位专家共5人,会议成立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组(验收组名单附后)。与会代表和专家现场检查了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方关于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汇报和验收调查单位对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介绍。经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福州市长乐区松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年增产乳化沥青900吨建设项目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松下码头牛头湾作业区,租赁码头25亩地用于经营沥青搅拌站项目。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年增产乳化沥青900吨。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福州市长乐区松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委托福建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福州市长乐区松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年增产乳化沥青9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1年5月27日获得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的环评批复(长环评[2021]23号)。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投资额50万元,环保投资45万元。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福州市长乐区松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年增产乳化沥青900吨建设项目,包括主体工程、辅助设施、环保设施以及提升改造部分等。目前项目主体工程、辅助设施、环保设施等均正常运行,具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条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环评、批复及现场勘查,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内容相比有所变更,实际投产情况较原环评设计投产情况的变化内容如下: (1)废气方面: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本项目燃柴油导热油炉烟气排气筒属于一般排放口,其排放高度从15m降低为8m,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规范要求,不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废气主要排放筒高度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化。 (2)废水方面: 本项目将原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升改造末端增加砂滤、炭滤,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不属于重大变化。 本项目其余基本情况、产品方案、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产污环节与环评及其批复比较,无重大变化。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废水、废气均达标排放,故本项目变更均不属于重大变更。 三、环保措施建设情况 ①废水:本项目针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升改造,末端增加“砂滤+碳滤”,目前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砂滤+碳滤”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喷洒降尘。 ②废气:本项目生产废气有乳化机搅拌废气、乳化沥青倾倒口废气进料、密炼废气采用沥青净化装置(水洗塔+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③噪声:本项目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机械噪声,生产设备均安装减振垫等降噪措施,设备噪声通过减振和围墙隔音后,减轻了设备噪声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 ④固体废物: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乳化沥青生产设备生产后少量残留的沥青为一般固体废物,经工人收集后回用生产;废包装桶、废活性炭、水洗塔污泥为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在危废暂存间分类暂存,并委托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安全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监测结果 1、生活污水: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污水站出口检测浓度如下:pH浓度范围为6.61~6.77,BOD5浓度范围为7.5~8.6mg/L,氨氮浓度范围为5.34~7.04mg/L,LAS浓度范围为0.25~0.37mg/L,溶解性总固体浓度范围为744~826mg/L,大肠埃希氏菌未检出,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表1中道路清扫标准。 2、废气:根据监测结果,项目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苯并[a]芘排放浓度为4.4×10-5~5.6×10-5mg/m3,排放速率为5.0×10-7~6.3×10-7kg/h,沥青烟排放浓度未检出,苯并[a]芘和沥青烟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8.8~21.9mg/m3,排放速率为0.218~0.246kg/h,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规定的限值。 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03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苯并(α)芘排放浓度未检出,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74mg/m3,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2-2018)表2中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47mg/m3,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中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3、噪声:本项目夜间不生产,根据监测结果,监测期间项目昼间厂界噪声范围为60~64dB(A),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3类标准。 五、验收结论 经现场检查、审阅有关资料和认真讨论后,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较好的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各项环保措施基本按照要求进行了落实。该建设项目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九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项目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项目工程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六、后续意见 1、项目应继续完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七、验收人员信息 验收组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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