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屏南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位于屏南县溪坪支路西侧紧临溪坪溪处,服务范围为屏南县主城区和溪坪片区、部分上洋片区。本期扩建在一期的 1.0 万 m³/d 规模基础上增加一组,处理能力为 1.0万m³/d,本期扩建后总规模为 2 万 m³/d,污泥处理系统重建。 二、环境质量现状分析结论 (1)水环境现状 项目评价区域霍童溪地表水水质符合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Ⅳ类标准。根据福建汇顺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23日对溪坪溪水质进行的采样监测结果,三日溪坪溪的水质均超出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Ⅳ类标准。 (2)大气环境现状 根据宁德市2020年11月份的环境质量月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各监测指标均可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根据过往大气监测数据及本次补充现状监测数据结果,项目所在区域上、下风向臭气浓度、NH3、H2S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表D.1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综上所述,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 三、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1)废水 正常工况下,污染物出口后,COD和氨氮于初始断面就能与溪坪溪水质充分混合,自由衰减,COD经500m衰减可以达到Ⅳ类标准,经1300m衰减可以达到Ш类标准;氨氮经500m衰减可以达到Ⅳ类标准,氨氮经700m衰减可以达到Ш类标准,经1100m衰减可达到Ⅱ类标准; 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出口后,COD和氨氮经100m能与溪坪溪水质充分混合,自由衰减;COD经600m衰减可以达到Ⅳ类标准,经1400m衰减可以达到Ш类标准;氨氮经500m衰减可以达到Ⅳ类标准,经800m衰减可以达到Ш类标准,经1200m衰减可达到Ⅱ类标准。 (2)废气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污水处理各工艺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工程产生的恶臭气体单元主要有粗格栅、细格栅及沉砂池、污泥浓缩池等设施或建筑,其主要成分为H2S、NH3等物质。经分析,四周厂界预测浓度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废气对周围环境较小。 (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和泵房密闭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污水处理厂昼、夜噪声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进入营运期后,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栅格调节池产生的栅渣、沉砂以及污泥。栅渣收集干化后,与沉砂一同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污泥近期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远期与宁德市区污泥一并综合处置。 四、总量控制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总量控制的有关要求及《“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征步音见稿)的相关内容,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本项目产生的污染物中总量控制因子有COD和NH3-N。 本项目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表1中的一级A标准,水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按照日处理2万m3的总量进行控制,COD、氨氮年排放量分别为365t/a、36.5t/a,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市政设施,是减排COD、氨氮的主要功能设施,不需要申报排放总量。 五、总结论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污水厂选址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经济技术可行。在满足本报告表提出的工程措施前提条件下,并针对污染物产生特点,采取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噪声、废气经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后可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可接受,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工程的建设可以提高区域周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城镇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因此本报告认为,在该项目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及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的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是可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