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闽东荣泰石材工艺品有限公司、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615西路地块、原柘荣县版纸厂地块(柘荣县350926-01-E-26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简本公示 1 前言原闽东荣泰石材工艺品有限公司、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615西路地块、原柘荣县版纸厂地块(柘荣县350926-01-E-26地块)位于柘荣县双城镇上城社区,调查地块占地面积9072.98m2。该地块1995年前为敷铜板厂,1995年后由于工厂改制,地块产权变更为闽东荣泰石材工艺品有限公司、柘荣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柘荣县版纸厂;2018年后该地块整体处于闲置状态。本次调查地块规划为商业住宅混合用地(R2/B1)。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福建省下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45号)、《福建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闽环保土【2018】2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减少场地开发利用过程可能带来新的环境问题,确保居民人身安全,同时为相关部门了解场地环境状况、合理规划场地利用方式提供依据,需要对场地开展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结论2.1地块污染识别结论通过对原地块历史使用情况中涉及到相关污染物产生及处理情况、地块停产期间活动情况,以及原厂拆除与地块施工活动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结合现场踏勘与相关人员咨询过程了解到相关资料,初步确认本地块存在疑似污染。 调查识别地块内可能涉及到的污染物主要为(铜、总石油烃)等。 主要污染途径包括:
2.2 采样检测分析结论根据污染物确认工作阶段,在本次调查地块内布设7个土壤取样点位,1个地块外对照点,同时对地块内地下水进行取样,获取地块内有代表性土壤及水样样品送实验室分析检测,土壤检测项目包括pH、铜、铅、镉、镍、砷、汞、六价铬等重金属和无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在内的项目,共计48项。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pH值、氨氮、氯化物等常规指标,以及特征因子pH、石油类,共计22项。 土壤检测因子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环境质量的评价;地下水监测因子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III类标准限值进行环境质量的评价。对实验室分析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后得出如下结论: (1)土壤 重金属:分析7个重金属项目,该地块内所有检测点重金属污染物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挥发性有机物(VOC):分析27个VOC项目,该地块内所有检测点挥发性有机类污染物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分析11个SVOC项目,该地块内所有检测点半挥发性有机类污染物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总石油烃:分析石油烃(C10-C40),该地块内所有检测点总石油烃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其他指标:根据监测结果,本地块土壤主要偏碱性,但pH不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控制要求,不作为关注项目。 (2)地下水 本次现场采样调查共检测3个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22个。检测结果见表5.6-5。据检测结果可知,地下水采样点位重金属指标中铁、汞、六价铬共3个项目有检出,但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III类标准限值。 2.3总结论本地块环境初步调查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相关导则开展。该地块环境初步调查结果表明,本次调查地块(柘荣县350926-01-E-26地块)采样点的均低于本次调查确定的风险筛选值,表明本地块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综上所述,本场地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商业住宅混合用地(R2/B1),无须启动后续详细调查,建议结束场地调查工作。 2.4建议(1)针对该项目后续开展的土地开发利用,建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环保监管工作。 (2)在土地开发过程中若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有污染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