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福建宁德贝迪动物药品厂收储地块(柘荣县350926-01-C-10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简本公示 1 前言原福建宁德贝迪动物药品厂收储地块(柘荣县350926-01-C-10地块)位于宁德市柘荣县城郊乡前山大道南侧前山村,场地面积约为2932.9m2。1999-2019年8月由福建宁德贝迪动物药品厂利用经营,2019年8 月贝迪动物药品厂搬迁,2019年10月地块上的建筑拆除,厂房拆除后,租赁给柘荣县个体户经营大排档;2020年8月大排档关闭后,场地空置至今。 福建宁德贝迪动物药品厂(以下简称“贝迪动物药品厂”)于1999年建厂投产,总面积2932.9m2,其中包括本次调查的地块。该厂主要经营动物药品粉剂、预混剂、散剂等。2019年6月29日,柘荣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并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贝迪动物药品厂"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柘政综[2018]142号)及县政府[2019]37号专题会议纪要,与贝迪动物药品厂签订土地收购储备协议书,接受其全部资产(含土地使用权),详见附件5~7。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福建省下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45号)、《福建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闽环保土【2018】2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减少场地开发利用过程可能带来新的环境问题,确保居民人身安全,同时为相关部门了解场地环境状况、合理规划场地利用方式提供依据,需要对场地开展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结论2.1地块污染识别结论通过对原贝迪动物药品厂收储地块(柘荣县350926-01-C-10地块)项目地块历史使用情况中涉及到相关污染物产生及处理情况、场地停产期间活动情况,以及原厂拆除与场地租赁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结合现场踏勘与相关人员咨询过程了解到相关资料,初步确认本场地存在疑似污染。 调查识别场地内可能涉及到的污染物主要为石油烃。 主要污染途径包括:原贝迪动物药品厂厂房生产活动中的物料存储、运输过程的遗撒与泄漏,油料堆存过程中下渗等过程。疑似污染区域主要包括本地块生产车间区域。 2.2 采样检测分析结论污染确认工作阶段,在本次调查场地内外布设5个土壤取样点位,其中1个为场地外对照点,同时对场地内地下水进行取样,获取场地内有代表性土壤及水样样品送实验室分析监测,土壤检测项目包括砷、镉、汞、镍等重金属和无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在内的项目,共计47项。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pH值、氨氮、氯化物等常规指标,以及pH、石油类,共计22项。 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III类标准限值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的评价。对实验室分析结果进行总结后得出如下结论: (1)土壤 重金属:土壤样品重金属检测指标检出7项(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各检出项的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挥发性有机物(VOC):分析28个VOC项目,所有检测点位土壤样品中检出8项(氯仿、氯甲烷、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其余项均未检出,各检出项的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分析11个SVOC项目,所有检测点位土壤样品中检出3项(苯并[a]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其余项均未检出,各项检出项的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pH、总石油烃:分析pH、石油烃(C10-C40),地块土壤样品pH值均符合要求,部分检测点位土壤样品中有检出总石油烃,但均未达到土壤质量筛选值。 (2)地下水 对场地地下水进行取样分析,共获取3个样品,对其中重金属等毒性指标及部分常规指标进行分析检测。其中:重金属毒性指标中锰、铬、汞、砷共4个项目有检出,但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限值。 2.3总结论本场地环境初步调查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相关导则开展。该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原贝迪动物药品厂收储地块(柘荣县350926-01-C-10地块)土壤检测指标的污染物含量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第一类用地标准。 综上所述,原贝迪动物药品厂收储地块(柘荣县350926-01-C-10地块)不属于污染场地,无需开展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及健康风险评估工作,该场地可作为原福建宁德贝迪动物药品厂收储地块(柘荣县350926-01-C-10地块)项目开发利用。 2.4建议(1)针对该场地现状进行的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建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环保监管工作。 (2)在本场地土地开发过程中若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有污染的异常迹象,如埋藏的罐、槽,恶臭的废弃物等污染痕迹时,应及时通知相关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现场查验。 (3)鉴于土壤的异质性及土壤离散点采样检测结果的不确定性,在场地未来开发建设过程中,若发现疑似污染土壤或不明物质,建议进行补充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不得随意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