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长乐松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租赁位于长乐市松下码头牛头湾25亩地,用于经营年产沥青混凝土90万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的设计产能为年产90万吨沥青混凝土,实际产能为年产90万吨沥青混凝土,项目由主体工程以及相关的环保工程等组成。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本公司与2012年2月委托石狮市阳光环保技术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并于2012年4月17日通过长乐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批(环评审批编号为长环评2012[60]号)。 (三)投资情况 本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为12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额为64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5.3%。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年产沥青混凝土90万吨项目以及相关环保工程。 二、工程变动情况 该项目基本与环评相符,项目原设计产能为年产沥青混凝土90万吨,实际产能为年产90万吨沥青混凝土;因项目地块目前未铺设市政污水管网,故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委托首址村村民外运用于农田灌溉;项目对搅拌废气的处理设施为UV光解+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周边目前未铺设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首址村村民外运用于农田灌溉。 (一)废气 项目的废气主要有原料储罐废气、烘干废气、锅炉废气、搅拌废气及无组织排放废气。原料储罐废气有颗粒物、沥青烟气等,通过设置的布袋除尘和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排放;烘干废气主要有颗粒物,经过布袋除尘器的处理后由排气筒进行排放;锅炉废气主要有颗粒物、SO2及NOx,该类废气产生量少,经由排气筒排放;搅拌废气有沥青烟、苯并芘及颗粒物,此类废气经UV光解+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二)噪声 本项目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设备噪声,通过设置围墙等进行隔声,项目通过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是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三)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活性炭净化装置所产生的废活性炭以及职工的生活垃圾。布袋除尘收集的粉尘全部回用不外排;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由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回收处理;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结果 (一)废气 经现场采样检测,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及苯并芘的排放均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1.0 mg/m3,苯并芘≤0.008µg/m3;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沥青烟、苯并芘、颗粒物均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标准,即沥青烟排放浓度≤75mg/m3,排放速率≤1.3mg/m3,苯并芘排放浓度≤0.3×10-3 mg/m3,排放速率≤0.29×10-3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23kg/h;炉窑废气NOX、SO2、颗粒物、烟气黑度均符合GB9078-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 中二级标准:颗粒物≤200 mg/m3,SO2≤250 mg/m3、NOx≤250 mg/m3、烟气黑度≤1。 (二)噪声 根据监测结果,项目的厂界噪声排放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即昼间LAeq≤65dB(A),夜间LAeq≤55dB(A)。 五、验收结论 经现场检查、审阅有关资料和认真讨论后,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审批意见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六、后续要求 (1) 完善企业自查报告。进一步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管理。 (2)按规范完善验收监测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