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塑机无环评审批手续 惹麻烦!

2020-3-30 15:07| 发布者: 新时代环保| 查看: 668| 评论: 0|来自: EHS信息共享平台

摘要: 案例1:注塑机无环评手续被处罚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27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对董浜镇某塑料模具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建设项目备案中有6台注塑机,实际建有8台注塑机,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多出2台注 ...

案例1:注塑机无环评手续被处罚

 

  案情回顾:

 

  20191127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对董浜镇某塑料模具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建设项目备案中有6台注塑机,实际建有8台注塑机,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多出2台注塑机的环评审批手续。随后,董浜镇综合执法局调查发现,该厂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制造,建有注塑生产项目,于2016年建设项目清理中向常熟市环保局备案。该项目自查评估表中主要设施规格、数量一栏内容是6台注塑机。该扩建注塑生产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厂在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扩建2台注塑机作为备用。

 

  根据相关法条,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1、责令停止扩建注塑生产项目建设;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百分之二的罚款。

 

▲ 新增二台注塑机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2:新增设备无环评双罚款

 

  案情回顾:

 

  201938日,苏州市支塘镇执法人员在当日执法检查中对支塘工业园区某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较环评审批新增了钢筋弯曲机1台、数控螺纹钢新型调直机1台、智能钢筋弯箍机器人2台,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料露天堆放在厂区南侧,无三防措施,混凝土脱模剂存在跑冒滴漏现象,脱模剂混着水积存在电缆沟内。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对该企业处理结果如下:1、对擅自新增设备的违法行为处擅自新增设备投资额百分之二罚款54618;2、对固废流失扬散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较环评新增设备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3未批先建”-罚款20万起

 

  案情回顾:

 

  2018228日,海虞镇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禧屋家居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液压机设备正在生产,同时发现烘干机、喷砂设备正在建设中,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经查明,液压机设备于20173月开始建设,2017年下半年投产;烘干和喷砂设备于2017年年底开始建设,尚未投产,项目总投资额1020800元。该单位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建设项目环评手续,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经投入生产。

 

  因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且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根据相关法条,对其处理结果如下:1、对违反三同时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2、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处项目总投资额2%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0416万元;3、对企业负责人个人,处罚款5万元。合计罚款:27.0416万元。

 

 

  ▲ 在建项目执法依据:

 

  1、《环评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2、《环评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温馨提醒:相似案件屡见不鲜,大部分是由于企业不清楚环评法律法规,导致企业不仅要面临罚款,还要停止生产项目的建设,损失巨大,应引起警惕。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