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中容易疏忽的问题,你都注意到了吗?

2019-8-17 14:55| 发布者: 新时代环保| 查看: 454| 评论: 0|来自: 清合 作者:林漳

摘要:  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确定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向企业自主验收的转变;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出台,规范了自主验收的规范和标准;再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确定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向企业自主验收的转变;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出台,规范了自主验收的规范和标准;再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印发,进一步细化了自主验收的内容和方法。

 

  企业家们一定要重视自主验收中的每一个环节,小编接下来要说的五个问题,往往容易疏忽,不知小伙伴们是否有注意到。

 

 

  1、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的结论下了吗?

 

  建设项目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其是否属于重大变化,是验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对于石化、制浆造纸、制药、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因其环境影响程度较大,关注度高,且有“重大变动的清单”可对照,一般对项目的变动情况会有较为详细的论述,但也常出现“只开花,不结果”,注重了分析却忽略了下结论。

 

  而对于玩具生产、组装加工等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因其对环境影响较小,重视度较低,其是否涉及重大变动的问题更是经常被忽视。特别是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的项目,因表未单独列出“工程变动情况”一栏,导致忽略了将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及其审批意见的建设内容作对比,至于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的结论,更是无从谈起。

 

  2、与原有工程的依托关系明确了吗?

 

  对于改、扩建,技术改造,分期验收等项目,明确项目与原有工程的依托关系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项目的验收范围和验收监测方案的确定。例如某自来水厂滤池技术改造项目,只针对滤池进行升级改造,不涉及员工变化。在验收过程中,在明确了员工人数不变,且依托原有生活设施后,因员工生活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已于原项目验收中得以确认,便不用将其纳入本项目的验收范围,避免重复验收。一个简单之举,不仅节约了验收成本,也使项目验收更具针对性。

 

  3、生产工况记全了吗?

 

  根据《技术指南》,验收的工况要求为“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淡化了对生产负荷(大于75%)的要求。一般而言,主体工程的工况不易被忽略,而锅炉、工业炉窑等辅助工程的工况,却常常会被忽视。

 

  特别是在项目整体验收时,因关注主体工程工况而忽略辅助工程工况的情况时有发生。辅助工程的工况,以锅炉为例,一般是以锅炉蒸发量或是燃料消耗量进行核算,因此,在监测期间中,除了记录主体工程工况,还应同时记录燃料消耗量(或锅炉蒸发量)。

 

  4、低矮排气筒排放达标了吗?

 

  低矮排气筒(高度小于15米)排放污染物,属于是有组织排放,但因其所造成影响的特殊性,不可剔除其对厂界监控点浓度的贡献。

 

  因此,在存在有低矮排气筒的项目验收监测时,不但要注意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达标情况,还应关注边界监控浓度的达标情况。同时,对于存在排放同一污染物的多个近距离(距离小于几何高度之和)排气筒,应注意排气筒的等效源评价,确保等效源达标排放。

 

  5、环境管理要求回应了吗?

  排放口的规范化设置、在线监控设施、计量装置、应急预案、清洁生产水平等环评及其批复的环境管理要求,也是容易被忽略的验收内容。时常因大意忽略而未进行回应,造成了验收报告的缺项。同时,项目开工、竣工、试生产等日期,有时直接关系到项目环评是否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调试期是否过长(超过一年)等影响验收结果的原则问题,同样也不容小觑。

 

  除此之外,还有验收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验收的公众参与等诸多问题,仍需我们去不断的思考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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