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保督察工作规定发布,企业必知的要点有哪些?

2019-6-22 14:37| 发布者: 新时代环保| 查看: 707|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简称《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进行了规范。新《规定》的出台将使督察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01国务院有关部门、央 ...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简称《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进行了规范。新《规定》的出台将使督察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01国务院有关部门、央企纳入督察范围

 

  在督察对象上,第一轮历时三年的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督察的对象仅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规定》明确,今后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也将纳入督察范围。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将包括四个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单位。

 

  02每五年一轮常态化开展

 

  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在河北开展试点后,用了三年时间覆盖全国31个省份并开展了督察“回头看”工作,今后这种督察将每五年一轮常态化开展。

 

  《规定》明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规划计划管理。五年工作规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当年督察工作具体安排,以保障五年规划任务落实到位。

 

  03专项督查直奔问题

 

  《规定》明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直奔问题、强化震慑、严肃问责,督察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

  (二)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四)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04阻挠督查工作的将依法处理

 

  《规定》明确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的;

  (四)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推进整改落实的;

  (六)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七)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的;

  (八)其他干扰、抵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情形。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已于2019年6月6日施行。企业家们要做好心理准备迎接环保督查,需要整改的企业更要抓紧时间整改,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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